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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市立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市內他校服務注意事項」第2點及第3點修正

人事宣導 / 2026-03-27 / 點閱數: 223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修正「桃園市市立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市內他校服務注意事項」第2點及第3點,並自115年2月10日起生效。(紅色字體為本次修正內容)

二、市內介聘及介聘他縣市服務之申請,同一年度僅得擇一提出,不得同時申請。
三、教師申請市內介聘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教師應在同一學校或幼兒園實際服務滿六個學期以上。所稱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指實際服務現職學校期間扣除各項留職停薪期間所計算之實際年資。但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得採計至多二學期。
(二)保送或保障入學之教師,已依相關規定在特定地區服務期滿。
(三)留職停薪之教師,經核定於介聘生效日期(申請當年度八月一日)前復職。
(四)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或留職停薪全時進修之教師,其義務服務期間尚未期滿者,應經原任職學校或幼兒園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審查通過,並經原任職學校或幼兒園同意。
教師無教師法、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辦法規範不得申請介聘之各款情事者,始得申請市內介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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