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4年9月15日桃教人字第1140088691號函
重申嚴禁酒後駕車行為,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函請各機關學校積極宣導酒駕零容忍之觀念。
說明如下:
一、酒後駕車嚴重影響機關學校形象,為維公務紀律,建立酒駕零容忍觀念,請同仁酒後不駕車,如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應於事發後儘速(至遲請於1週內)主動告知服務學校。
二、另同仁如有酒後駕車或酒後駕車肇事等情,行為人除依法令裁罰外,相關行政責任之檢討,本校將盡速查證,衡酌事實發生之原因及對政府形象之影響程度予以嚴格之處分。
請同仁務必配合,珍惜身體健康及生命安全,維護自身及他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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